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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供热初期市民十大“热问”

   日期:2014-10-24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从2006-2007年采暖期开始,多退少补。
        1、供热期内,楼内或室内供热系统发生泄漏,如何处理?
 
  答:按发生泄漏的部位,由供热设施维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抢修、恢复正常供热。由于漏水发生的相关损失赔偿,按供用热合同约定或相关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2、阁楼、地下室是否可以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答:对于新入管网的房屋,其附属的阁楼、地下室,不论是否安装供暖设施,均不应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3、缴纳热费时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从2006-2007年采暖期开始,多退少补。
 
  4、集中管网建设费标准是什么?
 
  答:市、州级城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元收取。
 
  5、地热采暖可否加收热费?
 
  答:其热费征收标准一并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6、室温不达标退费程序是什么?
 
  答:居民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测温的,由供热企业出具测温记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是否达标。确认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依据供用热合同和政府相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费。
 
  热用户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后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测温或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提请区供热管理部门测温。区供热管理部门依据室温检测报告,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责令企业按规定退费。
 
  7、对供热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答:用户对供热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或用户提出测温申请后供热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反映,区供热主管部门接访后,应协调供热企业查明原因,尽快改进,并委托专业人员到户测温。
 
  8、顶层、冷山用户室温不达标是否应当退费?
 
  答:顶层、冷山用户室温不达标也应按规定退还热费,在建筑设计上,对顶层、冷山用户的采暖系统已做了必要的考虑,正常情况下,其供热室温也应达到规定标准。采暖期供热期间,顶层、冷山用户室温可能比楼内中间部位用户室温稍低,但不应低于18摄氏度。为此,供热企业应以保证顶层、冷山用户达标作为选择供热运行参数的低限标准。
 
  9、供热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退费责任?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退费:同一栋楼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10、供热企业不按规定退费咋办?
 
  答:供热主管部门责令供热企业退费,供热企业仍不予退费的,供热主管部门可在供热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中扣除相应分数,降低企业质量信誉评级。居民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及有效测温记录、退费裁定书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编辑: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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