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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不再征收用气初装费,通气验收不得收费

   日期:2019-06-05     来源:煤气与热力杂志    
核心提示:另外,对于条理还提出,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天然气设施安装、改装、拆除企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天然气用户根据目录清单自主选择安装、改装、拆除企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重庆天然气新规:明年起不再征收用气初装费,通气验收不得收费

 5月31日,《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天然气发展规划,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能及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企业经营行为并规范了用户用气行为。条例特别明确,天然气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并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委托三方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然气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修订草案将特许经营制度应用于天然气经营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晓涛表示,我市绝大部分天然气设施不是由政府投入,而是由天然气经营企业投入,所有权归企业所有,有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的基础。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用户权益。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区域,或者确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站,并提出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天然气管理部门可以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可行性评估。开展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擅自停气
 
为保障天然气供应,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专章对供气保障作出了规范,并按照当前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精神,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
 
此外,条例专门设立了“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章节,特别补充了天然气供应企业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禁止性行为。
 
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因此,条例从使用智能化设备、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应当优先安排方便用户的时间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要求。
 
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天然气用户在安装、改装天然气设施完成后,应当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
 
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最高罚五千元
 
“天然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规范使用天然气是天然气用户的义务。”张晓涛表示,条例对天然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是为了保障天然气用户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条例要求天然气用户使用质量合格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天然气用户要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条例第六十条提出了天然气用户的禁止行为:违法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
 
(二)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
 
(四)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非因天然气用户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通气验收的;以及非因居民用户原因,超过两年未对居民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等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行为都将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鼓励天然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另外,对于条理还提出,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天然气设施安装、改装、拆除企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天然气用户根据目录清单自主选择安装、改装、拆除企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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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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