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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网公平开放 无歧视提供油气输送服务

   日期:2019-06-04     来源:燃气在线    
核心提示:  比如,《监管办法》提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要求油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油气基础设施打破垄断、无歧视地向第三方公平开放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正式印发。
 
  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文件时称,按照油气体制改革任务要求制定了《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同时废止。
 
  从监管细则来看,新的油气供需形势下,新版《监管办法》能取得多大的改革成效,仍倚赖于油气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情况和油气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
 
  作为油气领域的重要环节,中国油气管网设施的建设、运营主要集中于少数大型央企,主干油气管网处于高度垄断经营状态。随着油气领域上下游主体多元化市场逐步形成,各方对于油气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意愿日益强烈,尤其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诉求越来越高。《监管办法》于2017年8月启动编制工作。澎湃新闻对比发现,与去年8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版本相比,最终印发的《监管办法》与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衔接性更强。
 
  《监管办法》所指的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网设施和城镇燃气设施。
 
  《监管办法》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管网设施接入,并应当为接入提供相关便利。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拒绝开放油气管网设施。
 
  与此同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到位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该办法要求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开放管网设施。
 
  类似的目标在多年前印发的旧版监管办法中就已提出。2014年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将加强监管,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拉开了国内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时代的序幕。此后,《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但公平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仍十分有限、进展缓慢,仅部分管网和LNG接收站设施实现了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开放。
 
  相较于五年前,眼下推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客观条件更为成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此前对澎湃新闻分析称,这主要表现在顶层设计更为明确和成熟、已经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与经验、社会各界认可度相对较高和市场形势变化更为急迫。
 
  2017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干线管道、省内和省际管网均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同时,国内正在全力推动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被提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会议强调,推动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要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近两年国内天然气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对开放提出了现实要求。据国家发改委数据,2018年天然气表观消费量2803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8.1%。面对这种局面,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天然气管道,可提升全行业油气资源调配的灵活性、保障油气资源安全稳定供应。
 
  从已公布的内容来看,《监管办法》的执行还需要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剩余能力计算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支撑。
 
  比如,《监管办法》提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如何计算和认定“剩余能力”,直接决定开放的实施效果,因而备受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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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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