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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供暖后重恢复需按实际天数交采暖费

   日期:2013-03-08     来源:慧聪家居采暖网    
核心提示:用户申请暂停供热,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超过两个采暖期。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住宅建筑暂停供热管理规定》。

  用户申请暂停供热,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超过两个采暖期。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住宅建筑暂停供热管理规定》。

        按照规定,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当年12月1日前,对供热单位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交费而仍不交的用热户,供热单位方可以暂停其当年供热。办理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暂停供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停供期限、停供处理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损失的承担等内容。供热单位应当在暂停供热协议签订后的5天内,对该用热户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停供处理。因供热单位的原因,在供热运行期间给已签订暂停供热协议的用热户造成室内供热设施出现冻害,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规定指出,用热户办理完暂停供热手续后,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恢复供热申请。供热单位应当给予恢复供热。用热户应当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采暖费。恢复供热后,用热户在本采暖期内不得再次提出暂停供热申请。该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编辑: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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