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错峰时间不少于两个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可不予限产
10月17日江苏省大气办发布文件要求,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各地应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错峰生产。其中,2017年冬季PM2.5浓度超过6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徐州、常州、淮安、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重点行业企业在现有污染减排基础上减排50%以上;2017年秋冬季PM2.5浓度低于6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南京、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盐城市)重点行业企业在现有污染排放基础上减排30%以上。
山东
错峰时间不少于两个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可不予限产
10月26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实施2018-2019年度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通知》,主要内容为: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山东各市的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钢铁等行业企业将实施错峰生产,错峰生产实施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且必须包含2018年12月、2019年1月份。
●重点范围为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济南等7个通道城市的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钢铁等行业企业。
●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
山东临沂:
医药企业涉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一律停产
临沂市政府公布了《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 2018-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
●临沂市水泥企业及除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采暖季(11 月15 日至次年3 月15 日)全部实施停产。
●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
山东淄博:
限产10%以上,以停产生产线数量、燃料消耗量等条件进行计算
11月1日,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于11月1日当天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按照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钢铁、焦化、水泥(含粉磨站)、陶瓷(建筑陶瓷、日用陶瓷、卫生陶瓷等有窑炉企业)、耐火(有窑炉企业)、砖瓦、氧化铝、炭素、铸造、PVC手套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医药农药、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限产10%以上,以停产生产线数量、燃料消耗量、生产用电量、产品产量等条件之一进行计算。废气排放企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整改。
河南
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加大限产比例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报批稿)》和《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将重点对全省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医药(农药)等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方案提到,各地需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符合错峰生产豁免条件的,原则上免于错峰。对焦化企业采取延长结焦时间方式,实施限产;优先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加大限产比例。
河南郑州:
焦化企业限产、医药(农药)行业VOCs工序停产
10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发布《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方案涉及建材、钢铁、焦化、铸造、有色、医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实施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该方案明确指出,采暖季期间,焦化企业采取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实行限产。以企业实际出焦量计。对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限值要求;焦炉炉体加罩封闭;熄焦方式为干熄焦的可以豁免限产。
●医药(农药)行业。医药(农药)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VOCs工序停产。主要包括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
(1)不在城市建成区的医药(农药)企业,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可以豁免停产。
(2)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医药(农药)企业,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不低于2个月。
山西
环保标杆企业不予限产、对工业窑炉进行排查
10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通知》,要求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建材、钢铁、焦化、铸造等高排放行业进行错峰生产。
●该方案同样强调“避免一刀切”,焦化企业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纳入错峰生产范围,按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实施限产限排。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
●此外,该方案还提到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专项行动,将对工业炉窑进行全面排查,将以建材、钢铁、有色、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焦化、化肥、无机盐、耐火材料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各地需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从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山西临汾:
A类化工、医药(农药)、焦化企业可不予错峰
10月25日,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印发《临汾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方案重点对钢铁(含高炉铸造一体企业)、焦化、火电、铸造、医药化工、建材行业6大行业分类实施差别化管控,实施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
●化工、医药(农药)企业将分为A、B两个等级,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
●焦化企业将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
四川
错峰企业名单将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
10月30日,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四川省2018—2019年秋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方案》,方案表示:
●将避免“一刀切”,继续优化错峰生产方案,确定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
●鼓励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可以减少限产或不予限产。
●大力开展石油、化工、汽车、机械、家具、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动实现达标排放。
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将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移动源的监管,减轻对重污染天气影响。
其它
天津市:
允许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不同停限产方案
●日前,天津市出台《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在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对建材、钢铁、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
●赋予企业适当自主选择权,充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错峰生产措施,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工艺设备配置、生产计划安排等按照环保绩效水平分类自主选择不同的停限产方式,确保在提高环保指标的前提下,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宁夏银川:
环保标杆企业少限产或不限产
自2019年1月1日起,银川市全域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10月,宁夏银川印发《银川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其中提到,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10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依法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2018年10月产能计。
●自2019年1月1日起,银川市全域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